2008年2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送房给表哥家想拿回成不成
法官提醒: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不得撤销
童晓静 童文建

  在上个世纪50年代,应某全家移居北京,其名下位于宁海城关镇的一间祖传平房则委托金某管理,俩人系表兄弟关系。这一份从祖辈延续下来的亲情缘分却止于一场房屋赠与纠纷案。承办法官提醒:房地产的买卖与赠与行为均应遵循法律规定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  案件回放
  应某移居北京后,名下的祖传平房就一直由表哥金某一家暂住和管理。1985年,宁海县旧城改造,基于继承和安置,应某得到了跃龙街道中医院附近的地基一间,大约30余平米。同年9月应某与金某签订建房委托书,委托金某在地基上建造房屋。次年,金某一家主持并和应某共同出资建造了一间二层楼房,此后金某一家一直居住于此。
  1989年,金某因一场车祸去世。房子由金某的妻子和儿子居住。
  1991年12月,应某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证。
  1994年应某在一次给金某妻子的来信中明确表示:“房子我是不会要的,现在表哥不在了,我也不会改变主意,房子就送给你儿子居住。”
  2001年该房屋在做房产证时,其他共有权人放弃了共有权,应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。
  事情发展至此,金某妻儿以为,应某很快就会给他们办房屋过户手续,真正将房子送给他们。但此时远在北京的应某一家却因生计不好,预备着回宁海做点小生意谋生。此后不久,应某回到宁海,多次与金某的妻子进行交涉,要求取回市价约40余万元的房屋,均未果。
  2006年6月,应某一纸诉状诉诸宁海法院要求金某的儿子腾房。
  经审理,法院判决该赠与合同有效,应某应协助金某一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,金某一家则拿出20万元作为补偿。后应某不服判决上诉,法院二审判决将补偿款定为18万元,其余维持原判。
  金某一家终于得到法律支持,一场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房屋纠葛告一段落。
  
  提醒
  法院在审理后查证,应某在1994年将房产赠与金某时,该房产还有其他的共有人,那么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,该赠与合同的效力需待定。但到2001年做房产证时,其他共有人均放弃了共有权,因此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,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,该合同有效。虽然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没有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,但这与赠与合同效力无关,因此赠与合同有效。
  虽然诉争房产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,产权不发生转移,应该具备撤销的前提,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: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。由于应某赠与行为是为了履行基于亲情等道德义务,因此不得撤销,但金某一家出于亲情也自愿拿出部分钱作为补偿。
  案子已经审理结束,但两家人也由此变得陌生。承办法官借此提醒:房地产的买卖与赠与行为均应在法律的保障范围之内进行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